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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发布时间:2025-03-20  浏览次数:0

近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团队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施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巧用衍生诉讼,使得委托人及时收到材料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成为利用法律途径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的一个典型范例,以实际行动响应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

该案委托人为建筑材料生产厂商,向黄山市某建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截至2023年11月尚有应收账款100余万元,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但经法院查控,该施工单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执案件众多,欠款高达数亿元,且经营地在外省,执行难度非常大。

就在执行陷入困难时,委托人发现该施工单位在黄山市某县承建有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应付工程款,并将该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然而经调查,该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已全部转让给了实际施工人,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在此情况下,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团队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梳理、分析后发现,实际施工人除了受让了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还约定了材料款由实际施工人负责。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在债权债务受让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欠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其已经取得的应付工程款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实际施工人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实际施工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欠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律师特别提醒:

一、建筑材料供应商如与实际施工人进行买卖合同具体磋商,但基于工程管理、税务及财务需要,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将会导致无法主张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后果。一旦施工单位资金困难或工程款被挪用,即便胜诉亦无财产可执行。故,材料供应商应当通过与实际施工人签订补充协议或承诺书等形式,增加材料款支付主体,保障合法权益。

二、施工单位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及时了解开发商或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信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出现实际施工人受让或直接结算工程款等情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尽快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金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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