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
发布时间:2025-02-19 浏览次数:0
王某于2010年入职黄山某公司,入职时双方签了第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随后的13年用工时间内,双方又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期满;王某在2023年11月19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向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要求王某2023年12月31日前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审结。
【提出问题】
本案当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是否享有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分析问题】
本案当中,王某于2010年入职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公司以发送《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的方式拒绝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构成了违法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该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处理;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余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延伸思考】
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某除了向公司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外,是否还可以有另外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在本案当中,王某既可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这是二选一的关系,不可同时选择。
【司法观点】
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上述法院的裁判观点属主流观点(上海除外);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续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一旦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选择履行续订义务,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在法定情形具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其中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以下类同)。
上海市司法实践观点认为:续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如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通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但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有在双方均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向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
本文作者:道同律师 吴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