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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路虎女”逆行打人被罚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

发布时间:2025-02-19  浏览次数:0

近日,山东青岛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令人瞠目结舌,在网络上不断发酵。青岛崂山区的一条道路上,一名驾驶着价值不菲的路虎女车主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追尾前方大巴车后恼羞成怒,遂下车对正常行驶的男司机(一位退伍军人)进行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十几个耳光,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男司机全程未还手。辱骂、殴打他人之后,女司机扬长而去。这本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路虎女”的蛮横无理殴打退伍军人演变成了一出全国闻名的闹剧。

嗣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公告,对逆向行驶且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被殴打的男司机伤情经鉴定,系轻微伤,达不到轻伤等级,故本案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路虎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路虎女”的处罚虽合法,但笔者认为,因该案已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应依法顶格处理,即拘留时间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作出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处罚。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对公然侮辱、殴打他人的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仅在罚款方面进行了合并执行,但拘留期限上并未按合并执行的上限处理。被殴打的男司机若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对处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二)民事赔偿如何解决?

罚款1000元是交给公安机关的,那受害人如何得到赔偿?被殴打的男司机的民事赔偿可通过两个渠道。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若“路虎女”有赔偿的意愿,有道歉的诚意,可就赔偿金额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解。而当前的情形是:“路虎女”至今仍未道歉,态度恶劣。同时受害人也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从严处罚。故在双方均无调解意愿的情况下该赔偿渠道不可行。

2、被殴打的男司机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无法获得赔偿,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取得赔偿。但鉴于受害人伤情不重,民事赔偿金额不会太多。


(三)本案是否够得上寻衅滋事罪?


如上所述,本案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那“路虎女”肆意辱骂、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另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这是本事件从法律上看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一种罪名,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经常适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笔者认为本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理由如下:

其一,“路虎女”因插队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其不按正常思路去处理交通事故,而是将情绪发泄到受害人身上。“路虎女”下车后,径直到受害人车里、车外对受害人进行辱骂、殴打。打人的同时还不断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本来就已无理取闹,还用手和手机不断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全程未还手,“路虎女”却不断连击,疯狂输出十余次耳光。众所周知,打人不打脸。“路虎女”的行为不仅对人侮辱性极强,伤害性也是极大。“路虎女”是为了发泄情绪,面对无辜者无事生非、逞强好胜,对他人公然地肆意侮辱。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其二,“路虎女”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形毋庸置疑,同时也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具体而言,事件发生后,现场大量人群聚集、交通堵塞、正常社会活动无法进行等情况。此外,“路虎女”对前来劝阻的管理人员进行推搡后径直离开。“路虎女”这一波神操作,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简直是目中无人,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当然,刑法具有谦抑性原则。同时,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实践中,司法部门具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是否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路虎女”的刑事责任,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事件引发的思考

“路虎女”打人事件之所以引得大家关注,主要是三个方面焦点问题:1、“路虎女”是何身份,何以敢胆大妄为?2、受害人是退伍军人,为何打不还手?3、当我们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当弱者遇到强者的欺辱,我们是向强者和不法低头,还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法律人和每一位公民去思考,关乎人性、关乎道德、关乎法律、关乎社会进步。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呼吁每一位公民都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和能力。


本文作者:夏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