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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0
《律师热线》栏目第一百一十五期,1位律师嘉宾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2位听众关于劳动者年满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等法律咨询。作为卖方需系统收集以下证据,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己方履约完成及买方违约事实:1.买卖合同(如有):载明货物名称、数量、价款、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2.交货凭证:买方签字的送货单、物流签收记录、收货确认函等;3.付款情况证明:已付部分货款的转账记录、发票,或全额未付的书面说明;4.催款证据:催款函、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卖方主张过权利)。催告:卖方首先在明确欠款金额后,可以向买方发出书面的《催款函》催收,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回执;也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收,同时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协商:若买方认可欠款金额等信息,则卖方可以与卖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进行协商,也引入乡镇调解委员会等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若催告协商均无效,则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帮助卖方合理合法维权。咨询二:共有的房屋遇征收,仅有部分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回复:共有人共同享有对房屋所有权,没有具体份额。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家庭共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未分割等情形。共有房屋在征收过程中,仅有部分共有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签约人身份、其他共有人是否授权及补偿方案对其他共有人权益影响、行政机关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一)存在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协商优先,尊重家庭合意如:(2020)最高法行申5519号行政裁定指出:“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确认一处使用权,补偿协议往往由户主代表签订,若协议未损害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即便未一一签字,亦不当然无效”。(二)非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程序从严,强调合法授权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观点:“非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共有人的利益具有独立性,因此在补偿安置时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存在明显区别。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