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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大股东如何维护公司控制权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0

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所称大股东,不仅指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即通常所称的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来说,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除非股权被稀释后低于三分之二才可能失去控制权),还指股权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甚至达不到50%,只是持有股权相对较多的股东,比如:相对较多股东占40%,而另有两位股东各占30%,或者另有三位股东各占20%,如此等等。

这样的大股东,占有的股权比例相对较大,一般都是有其原因的,比如,资金较充裕、管理能力较强、资源较多等。往往基于以上优势,公司也是由其提议设立,或主要是倚仗其优势条件设立的,因此其对在公司运营中占据主导地位有较强的诉求,客观来说,这对公司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决策和核心利益。


那么这些大股东如何实现和维护公司的控制权呢?以下是一些策略和方法:


法律文件层面:构建控制权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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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心设计公司章程,在章程中对以下方面作出安排

(1)表决权比例上,要确保自身持股比例达到关键控制线(如67%以上拥有绝对控制权,可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清算等;51%以上拥有相对控制权,决定一般事项)。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其修改通常需要超高多数决(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2)在章程中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如果出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二或不过半,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规定大股东享有比出资比例更高(如: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3)提高关键事项表决门槛。在章程中规定,对于某些极其重要的核心事项(如修改章程、改变主营业务、出售核心资产、重大对外投资/担保、引入新股东等),需要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的表决权(如:超过股权总数减去自有股权比例),使自己拥有否决权。

(4)董事/监事提名权与任免机制的设置。章程中明确规定大股东有权提名多数董事甚至全部董事;规定董事的罢免需要更高的表决权(如:超过股权总数减去自有股权比例),增加罢免难度。

(5)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权。明确规定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由大股东委派的人员担任。

(6)限制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置大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大股东的同意权;设置其他转让限制条款,如:对特定时期(如公司成立初期、上市前)、特定对象(如竞争对手)的股权转让设置限制。

(7)分红政策:虽然分红需考虑全体股东利益,但章程可规定分红决策机制,确保大股东在分红决策上有主导权。

以上措施可以分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需要根据公司及股东的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2. 签订详尽的股东协议

(1)一致行动协议。大股东可以与其他核心股东(如创始人团队、战略盟友)签订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表决时保持一致意见,以大股东意见为准。这能有效扩大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2)表决权委托。让其他股东将其表决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大股东行使。

(3)董事提名与投票权。约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应投票支持大股东提名的候选人。

(4)股权锁定/禁售期。约定核心股东(包括大股东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

(5)领售权/拖售权。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如特定估值、特定买家)下,大股东有权强制要求其他股东随同自己一起出售股权(拖售权)。这有时也用于保护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6)反稀释条款(尤其在融资时)。确保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增资扩股时,大股东有权按比例优先认缴增资,或获得补偿(如公司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维持其持股比例不被过度稀释。这对计划融资的公司尤为重要。

(7)关键事项的否决权。即使持股比例不足,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大股东对某些核心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8)保密与竞业禁止: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其他股东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该部分措施是基于股东间的协议,具有相对性,受合同法律规定的约束,如一方违反,另一方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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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层面:掌握日常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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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董事会

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在日常运营中确保在董事会席位中占据多数并担任董事长的职位;掌握董事的提名权和实质上的任免权,制定详细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效率。

2.任命关键管理人员

通过董事会(董事),掌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核心高管职位的提名和任命权,通过高管层执行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战略。

3.掌握财务控制权

通过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对财务预算、重大资金支出、融资活动等的审批权, 控制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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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层面:应对变化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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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或增持股比

(1)参与增资:在公司需要增资扩股时,积极按比例甚至超额认购,防止股权被稀释。

(2)回购股权:在条件允许且必要时,公司或大股东可以回购离职股东或小股东的股权。

(3)谨慎引入外部投资者:引入新股东(尤其是财务投资者)时,仔细评估其对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结构的影响,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专门保护性条款(如反稀释、特定事项否决权、董事提名限制等)。

2.维护股东关系

大股东要与其他股东(特别是重要的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尊重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信任关系。避免过度压制小股东权益引发争议甚至诉讼,导致公司僵局。通过合理的分红政策、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防范恶意收购/股权争夺

大股东要懂得利用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等防止恶意收购,维护对公司的控制权。

4.应对诉讼风险

从程序和内容上确保所有控制权安排(尤其是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因侵害小股东法定权利(如知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而被起诉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决议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保留完整的决策记录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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