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特刊 | 浅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0

著名思想家孟子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均对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何体现子女的赡养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包括,如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同时赡养费数额也要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的物价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来确定,通过支付金钱或者实物的方式来体现。

对于赡养义务,我们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即仅仅给父母钱物就是尽了赡养义务。对赡养应作广义的理解,除了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支付钱物外,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还应当尽到陪护和照顾义务。如果有多个子女的,还应共同负担赡养费,这里说的共同,原则上予以均摊,但应考虑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父母的范围也不仅仅包括亲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

对于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也有一个前提,即成年子女需有赡养能力,对于成年子女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该子女有子女的,赡养义务转移给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没有子女的,应不承担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那又会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呢?首先是民事责任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父母可以向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父母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其次是行政责任,虐待父母或者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再次是刑事责任,虐待父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父母要自己到法院去提起刑事自诉,但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羊羔跪乳、乌鸦反哺”。 赡养父母,体现了子女的孝道;反过来,子女奉养而父母健在,也是子女最大的安慰和心灵上的依靠,不要等到“子欲而亲不在”,会发现,漫漫人生只有归途而迷失了来路,这时候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