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交通违章扣分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0
《律师热线》栏目第一百零九期,一位律师嘉宾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3位听众关于平时交通违章扣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开车超速未见警察过问直接接到罚单短信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茶园被征用拓宽农村公路因地势改变未做护栏,导致母亲劳作时跌落受重伤赔偿问题等的法律咨询。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李人杰律师
《律师热线》咨询回复:
咨询一:平时交通违章,扣分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回复: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支持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认为,记分,对于相对人是一种提醒,对于行政机关是一种记录,本身没有直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只是确认了相对人违法分值,不具有直接的制裁性。即便扣分达到了12分,也不是扣分直接停止了相对人驾车的资格,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扣分已达12分这一情况再另行作出一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决定。扣分是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作出处理决定服务的,是后者的事实依据。从这一点上说,扣分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具有证据意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扣分已达12分这一情况所作出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这一处理决定的效果是剥夺和暂停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属于《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9条第3项‘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这一处罚种类。”
而支持记分属于行政处罚的认为,交通违法记分之所以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就在于与驾驶资格和驾驶证直接挂钩,其法律效果是使驾驶资格和驾驶证处于被暂停或剥夺的风险之中,减损了公民合法权益,每一次记分都是驾驶资格的一次量化,都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当记分达到一定数值时,将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所以,记分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作为一类新型资格罚。”
咨询二:开车超速,测速探头把我拍下来,第二天罚单短信就发到我手机上了,让我去交警队处理,这个过程中我连警察的人都没有见到,那这个符合程序要求吗?
回复:应该说科技改变生活,电子眼的出现确实让行政处罚的程序发生了一些外在的变化,但是其实并不改变内在。电子眼属于非现场执法,他的核心特点是人机交互,即交警无需当场拦截驾驶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合法:
·测速设备经检定合格且设置规范(如测速警告标志明显)
·违法信息经审核并依法通知
·最终处理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这个有上海市高院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书呢拿到了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它在裁判要旨中明确:以电子警察执法方式作出处罚,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符合条件的可视作当场处罚情形,并适用简易程序。
所以,电子警察执法在程序上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你到了交警队之后,拿到处罚决定书,或者在12123软件上处理,拿到电子的决定书,决定书一样也是由警察同志作出来的,是有署名的。根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