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同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召开新《公司法》与执行实务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125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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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就新公司法对执行实务的挑战及机遇开展了专题研讨会。会议总结了如下五大方面影响:

一、不诚信的股东没法滥用认缴出资期限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好保护。2018年《公司法》的认缴制曾客观上降低了创业门槛,刺激了市场主体创业的热情,但也出现了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规则来逃避债务、拖延执行的情况。在股东的出资期限没有限制的情形下,当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是否应当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实务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新《公司法》将公司认缴制变为五年内实缴制,加重了股东出资责任,以保障公司资本充足,更加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五年内实缴的要求可能迫使大多注册资本过高的“皮包公司”进行减资或注销,所引发的减资潮和注销潮将使得原本还不会发生的诉讼反而可能提前发生,并引发更多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新《公司法》具体法条: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规定详见2024年7月1日同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只要股东未出资到位,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将更加便捷。2018年《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只有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二是债务产生之后股东决议或其它方式延长认缴期限。

2023年《公司法》新规改变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使债权人起诉甚至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再需要任何前置条件,能够有效促进公司积极诚信履约。

2023年《公司法》具体法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出资的连带责任,更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身会导致公司很可能存在资本不充足,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2023年《公司法》的新规使得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就可以直接将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有效避免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足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促进执行回款。

2023年《公司法》具体法条: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不按期实缴出资的,转出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2013年《公司法》进行修订,确立了设立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很多股东为减轻出资压力,降低自身风险开始转让股权,但如果原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且也尚未缴清出资,此时其对外转让股权则必将产生一系列争议。新公司法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明确了股权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责任及不同的承担方式,也有效避免股东妄图通过转让来逃避出资义务。如果转让时出资没有到期的,转让后应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方不按期出资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已到期没有实缴就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未实缴的,应当自证清白方能免责。这也意味着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仍有机会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避免了股东通过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

2023年《公司法》具体法条: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如果你是无辜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终于有办法免责摆脱身份限制了。现实中,有很多公司真正的老板为了规避责任,在公司设立时,尤其是债务产生并被执行后,为了规避自身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就让根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无辜的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甚至花钱雇佣专职人员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增加了新的规则,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本人“卸任”的主动权,公司不得再无故限制,这也为其尽快摆脱限制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简言之,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辞任解除高消费限制。

2023年《公司法》具体法条: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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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强制执行带来了新的机会,同时也面临挑战,包括新增责任主体身份的实体认定困难,追加责任主体的程序障碍、申请追加人利益与未实缴股东期限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道同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后续也会从多方面入手,结合新《公司法》继续深入研究探索更多路径,以帮助更多债权人突破现实中“执行难”这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