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法律视角下的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0

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的消息引发全网关注。目前,三名初中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笔者就网友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梳理并分析如下:

 

问:上述三名初中生(未成年人)是否将承担刑事责任?

答:自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刑事责任年龄已降低至12周岁。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超过14周岁,就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上述三名初中生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问:未成年人犯罪为何不能适用死刑?

答:这是一个沉重而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难题,社会舆论分歧较大。

支持死刑的观点主要强调犯罪的性质和罪犯的危害性,比如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杀害手段极其残忍,判死刑是对罪犯行为的应有惩罚,也是对社会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受害者的公正。

反对死刑的观点主要认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可能在未来改过自新。判死刑不仅剥夺了其改过的机会,也违背了人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很多网友表示愤愤不平,然而法律的特征之一是具有局限性,没有办法调整社会所有的矛盾法的可预测性(普遍适用)和正当性(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矛盾的,当普遍适用的法律在个案中难以保证结果的公平正义,上述矛盾便产生,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可预测性。如果我们为了个案的结果正义,而置《刑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任意突破相关规定的限制,随意地根据“民意”或“舆论”作出判决,法律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问:涉事家长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1.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如网传被害人在学校内长期遭受霸凌属实,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道同律师 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