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支付利息超过LPR的四倍,借款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0

案情简述:

2021年至2023年,原告向被告多次借款并返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借贷期间双方共产生流水145笔,经过一一比对,原告每次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同时期LPR的四倍,经计算原告累计多付利息140497元,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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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观点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针对超付利息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仅能针对超过36%部分的利息请求返还。后2020年8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规定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但并未规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且本息均已按约定清偿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的的利息部分是否应当返还。因此针对超过法定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返还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由此引发不少争论。


观点一:

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已经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因此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借款人主张返还已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2022)闽02民终3796号)


观点二: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以特别规定的形式,确认了合法但欠缺请求力的自然债务。然而,新民间借贷解释完全删去了该特别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如果新解释仍然将超过部分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其不应删去原解释第31条关于自然债务的特别规定,而仅需将第31条规定的利率上限从36%调整为四倍LPR利率即可,这可表明新司法解释本身没有再保留自然债务的设计,即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应再作为自然之债对待,而应统一视为违法债务,故超出部分应返还。((2023)京02民终2445号)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最高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原告超付的利息应当返还,并且,若认为超出部分不应返还,即是在变相鼓励高利贷,与立法精神不符。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超出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