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王某下班骑电动车至小区楼下,从电动车左侧下车,踩到绿化带中没有盖好且严重破损的窨井盖,摔入窨井,窨井盖掀翻拍打在王某身上,导致其脾挫裂伤、小肠破裂伤、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对案发时监控视频、该小区物业环境、物业服务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取证,确定侵权主体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其管理义务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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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窨井盖与小区内部路面边沿毗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涉案窨井盖等地下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现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王某因误踩窨井盖跌入受损,显然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窨井盖的职责,王某主观上并无明显过错,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我国窨井盖种类繁多,相应权属涉及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一旦出现窨井盖伤人事件,难以确认权属和管理单位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侵权主体:

1、通过井盖上标注的文字和符号、编号识别,如井盖上标注有“水”“电”“热”“通讯”“有线电视”“照明”“化粪”“污水井”“排水井”“雨水井”“市政”等字样,判断属于当地的供水公司、供暖公司、电信公司、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窨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行政主管部门均可成为责任主体。

2、窨井盖等地下设施伤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单位的部分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道同律师  杨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