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探析

发布日期:2023-08-29  浏览次数:0

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引入的制度,指企业陷入经营、财务困境,若存在重整可能或具备经营价值,按照法定程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其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将破产重整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模式(下称“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及管理人管理重整模式。司法实务中以管理人管理为常态,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适用较少。本文主要论述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背景、适用条件、优势、管理人与债务人权责划分、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等。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背景及适用条件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系1978年美国《破产法》提出的新的重整管理模式,因该模式有助于激发债务人的积极性,并利用债务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提高重整的效率和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在制订《企业破产法》时移植该模式,以满足复杂的管理需求。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该条仅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引入,就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应用的具体条件未作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法》制订时间较早,原有规定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111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即在重整期间,若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申请,在法院的批准下,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优势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可以弥补管理人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提高重整运营价值。

根据实践经验和大量案例,我们发现,通常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为大中型企业,部分企业在进入重整时股东权益不一定为零,导致企业破产也并非是源于管理层违背信义义务,这些企业通常拥有完整的管理团队及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此外,这些企业通常还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专业能力相对较强,甚至存在一定的品牌效应,其管理层在企业运营下具备管理人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更有效地洞悉市场发展方向,提升市场经营成效。

(二)调动债务人积极性,提升重整效率。

目前我国重整审判实务更侧重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过度依赖对外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着重强调债权人的偿债方案,而对企业运营价值的恢复、经营可行性等重视不足。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股东及管理层丧失企业的管理权及控制权,管理人与债务人的管理层之间配合度较低,而重整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由管理人把控重整进程,由债务人进行企业运营,互相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既能提升运营及重整效率,也能实现公平清偿的目的。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与债务人权责划分

《企业破产法》及《九民纪要》对普通破产程序的权利义务有相应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权责进行如下划分:

(一)债务人权责

1.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负责各项事务的开展;

2.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及其说明文件;

3.提请管理人审核重大事项,如:重整期间的借款、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放弃权利及实施涉及财产、经营和人员的重大处分行为。

(二)管理人权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对经营必须的财产、资料可在交接后委托债务人保管;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

4.款项支出由管理人审批后予以支付;

5.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6.对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核,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或应当向债委会报告的事项,由管理人按法定程序表决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7.审查取回权、抵销权的主张;

8.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9.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10.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1.接受法院监督,向法院汇报工作;

12.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汇报工作;

13.债务人未能依法依规正确履职,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终止自行管理。法院决定终止债务人的自行管理的,由管理人立即接管,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活动。

14.相关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其他职责。

四、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模式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在自行申请重整时及重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营申请书。结合实务经验,人民法院一般在询问管理人意见并由管理人提交分析报告后,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债务人在申请自行管理时一般需提交《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申请书》及《自行管理工作方案》。申请书中需明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求,并着重对债务人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自行管理的优势、自行管理中债务人与管理人的职责分工进行阐述。自行管理工作方案中需包含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期间的组织架构、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工作内容及安排、印章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方案等内容。

五、结语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虽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现有框架下适用较少,但该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天然优势不容小觑。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也存在债务人管理层违背信义义务导致企业管理失控的风险,这就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降低债务人决策风险、防止债务人权利滥用。在监督机制未完善时,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推行仍需循序渐进,审慎对待。进一步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缺失为当务之急,在明确的法律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取得破产重整的成功。

                                           

作者:余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