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车辆被配偶一方擅自质押给他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下半年,王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该车辆质押给车行借款20万元,现该车辆被车行占有,刘某能否要回车辆?

律师观点:案涉车辆虽然登记在刘某名下,但为刘某与丈夫王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买卖、抵押、质押等)共同共有的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丈夫王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该车辆质押给车行,该处分行为无效,车行无权占有该车辆。刘某作为车辆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车行返还车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道同律师 方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