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拒绝行贿后,又主动索要财物的,是否构成“索贿”?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陈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因需要陈某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遂主动找到陈某向其行贿10万元,陈某严辞拒绝。数月后,陈某找到李某假借“手头紧”为由向其索要10万元,李某当即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未出具借条也未归还。案发后,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索贿,陈某家属委托道同所程景春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保护当事人,案情中人名及金额均属虚构)

争议焦点:

陈某明知李某有行贿意愿,在拒绝李某行贿后,又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索贿?

律师观点: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理由如下: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索贿的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分析谁率先发出给付财物的意思表示;其二,是分析行贿人给付财物时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心理强制和被迫给付财物的因素,以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索贿。

如行为人属于“顺势而为”,主观上自愿向受贿人行贿,且行贿预备已经完成,正在寻找实施机会或已经实施但未成功,受贿人一旦主动提出,行贿人即“全力以赴”的,不应当认定为索贿。

本案中,李某此前不但有向陈某行贿的主观意愿,更有向陈某行贿的具体行为。第一次主动行贿被拒后,其向陈某行贿的主观意愿并未消失,在陈某主动提出索要财物时,李某交付财物是自愿的,与索贿行为中被索贿人被迫交付财物的主观心态是有明显区别的。且陈某索要的财物并未超出李某主动行贿的数额,不存在强制索要的情形,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只能认定为受贿。

判决结果: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

判决书内容摘要:

“如果行贿人已经向受贿人表达过行贿的意思,受贿人因各种原因未接受,后又偶然地向行贿人提出受贿的意思,实际上是延迟接受贿赂,阻碍受贿的障碍已经消失,与一般行贿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受贿数额、请托事项、违背李某主观意愿的程度等判断未超出一般行贿受贿的危害程度,与法律规定索贿从重处罚的内涵不相符,不宜认定为索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