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不完美受害人》有感——生活中那些被“伪装”的强奸行为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0

近日周迅主演的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正在热播,剧中成功董事长被控强奸助理赵寻的剧情扑朔迷离,反转再反转,扣人心弦。作为一名律师,想借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分享下,现实生活中那些被“伪装”的强奸行为。

一、小情侣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可能构成强奸罪。张某女(13周岁),系某初中一年级学生,上学期间与同校的初三学长李某男(15周岁)相互爱慕,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暑假期间二人相约外出游玩,并在酒店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因回家较晚,在父母追问下,张某女将实情告知了父母,父母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李某男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本案中张某女与李某男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情窦初开,自愿发生性关系,现实生活中,人们会认为他们不应该早恋,更不应该发生性关系,但如果控告李某男构成强奸罪,则大多数人们从情理上很难接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中无该条第1款规定的构成强奸罪的限定条件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由此可知,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是自愿的,即使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也可构成强奸罪,故上述案情中李某男极大可能会被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注:因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若能够证明男方并不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可出罪,如女方刻意隐瞒真实年龄、女方身体发育如成年人等等)

二、与醉酒的女性友人发生性关系,男方可能构成强奸罪。现实生活中朋友、同学、同事等友人常会聚餐,在酒文化盛行的中国,喝酒是聚会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餐后往往会基于安全考虑,安排未完全醉酒或未饮酒的人送醉酒严重的女性友人回家的情形。如若护送之人趁女方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在酒精作用下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在酒醒后报警的话,则男方很大可能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中“其他手段”就包括趁女方醉酒状态下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此时男方那些 “这是男人都会犯的错”、“都是酒精惹的祸”、“我们是自愿的” 等无力的辩白都很难成为出罪的法定事由。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待婚内强奸的认定必然要严于一般强奸的要求,审慎对待,但也并不表示丈夫可以肆无忌惮的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否则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那么具体哪些情形可能涉嫌婚内强奸呢?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强奸罪的立法本意及立法逻辑等,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存在下列情形,丈夫可能会构成婚内强奸:(一)丈夫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二)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提出离婚后丈夫以暴力手段发生性行为,且对女方造成身体伤害的;(三)夫妻虽结婚已久也已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但夫妻感情破裂已长期分居,妻子提出离婚期间,丈夫以暴力手段发生性行为,且对女方造成身体伤害的等。除上述情形外,对婚内强奸的定性,应当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思想,秉持审慎的态度予以审查。(注:上述观点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研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