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之“电子烟”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0

在我国有一些物品是明确由专门机构专营、专卖的,如彩票、烟草,另一些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外汇、化肥、农药、种子等。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0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罪名之下。该罪条款的第一项明确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同时,如超过一定数额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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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主要介绍的是非法经营罪中的一种新类型“非法经营电子烟”。烟草税收在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里面占据很重要一环。而随着电子烟的兴起,导致传统烟草遭受严重冲击,致使对国家烟草税收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在2017年之前,电子烟未纳入到烟草专利专营的管控范围之内,电子烟的管理办法也未出台,故在此之前,电子烟的销售不属于非法经营类的犯罪活动(本文不讨论涉及电子烟的其他类犯罪:如走私、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

世界上第一支真正意义的电子烟据说是在2003年由辽宁省中药研究所研制,自发明以来便风靡全球。电子烟一般分为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和烟油雾化型电子烟。关于第一种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 2017年5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本身就属于烟草制品”,故该种电子烟在2022年《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便已经纳入管理范畴之内,没有相关资质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的管控范围内。

而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第二种烟油雾化型电子烟不属于管控范围,同时,也很难从外观以及使用方法上认定为烟草。但随着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该类型的电子烟也被纳入到烟草管控的范围之内。但考虑到该型电子烟有着大量的经营者,且之前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国家也给了5个月的过渡期。即从2022年10月1日后,烟油雾化型电子烟的销售,如没有相关资质则构成非法经营。

同时,2022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是销售电子烟的入罪标准,但是销售电子烟入罪以后如何进行量刑。就目前而言,仍有较大争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明确了“本解释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由此可见,该解释对于适用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故量刑也当适用该原则。

笔者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出台之前,不能以上述解释中规定的经营数额和盈利来对嫌疑人进行量刑。加之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时间,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对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措施出台的反应时间。但是,电子烟作为管控物品这一点已经是毋庸置疑的,当销售金额和盈利超过一定标准,被定以非法经营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本文作者:汪国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