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引发“推搡”致人倒地死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某日,被告人吴某华因琐事与同村方某盛发生口角,期间吴某华抓住方某盛衣服,与其发生推搡,导致方某盛后退过程中摔倒,后脑着地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华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处吴某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华家属委托后,指派本人作为辩护人为吴某华提供法律帮助。

争议焦点:

吴某华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分析:

经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吴某华,辩护人坚持认为吴某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要有故意行为的存在,还要求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结果加重犯则要对加重后果有所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结合常见故意伤害类案件来看,故意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通常会持续或连续实施攻击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行为一般表现为严重伤害性,且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吴某华虽然实施了推搡的行为,但是无任何击打的动作,在被害人方某盛倒地后立即停止侵害,没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且主动将方某盛送往医院救治,可见其对方某盛死亡或者受伤的后果并无积极追求的主观故意。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应当在客观上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而“主观上却没有预见”作为构成要件,这要求基本伤害行为应当具有引发严重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从刑法将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可以推导出,其处罚的对象应是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而不可能是像本案中吴某华的“推搡”行为。

三、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有助于贯彻罪刑相当原则,也符合公众的一般判断。

罪刑相当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配置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重刑,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发起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及对伤害后果发生的追求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严格区分一般殴打故意和伤害故意。从社会实践来看,推推搡搡等轻微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的,更类似于民间的“失手打死人”情形,将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易被社会公众接受。


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某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道同律师 程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