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挂靠缴纳社保有风险,用人单位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0

基本案情:冬先生于2019年入职小鸭公司,因个人原因,要求在甲市大鹏公司缴纳社保,小鸭公司同意后,冬先生与大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冬先生的工资由小鸭公司发放。后冬先生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大鹏公司帮助冬先生向甲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可能存在挂靠社保问题,不予认定工伤,后冬先生向小鸭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与小鸭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庭审中,冬先生与小鸭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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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对于此案而言,本案争议焦点系冬先生与大鹏公司是否构成挂靠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种做法并不合法。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对于实际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一旦认定劳动者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支付经济补偿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挂靠社保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而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同时,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实际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需要独自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可谓得不偿失。

对于第三方公司而言,其本身与劳动者存在虚假的劳动关系,但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客观的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中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赔偿份额,如若第三方公司对此不服,还要通过后续的诉讼解决争议,法律上和经济上的风险巨大。

除了以上风险之外,更为严重的是,挂靠社保还存在刑事责任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挂靠社保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