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的缓冲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自由的追求日趋强烈。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婚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民生问题,而我国离婚登记办理程序相对简单也成为了离婚率连续攀升的原因之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恰是提高离婚的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防止一时冲动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仅针对的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情形,对于双方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诉讼离婚的情形,不适用上述规定。
目前关于30天冷静期规定,并未区分不同情形,就实际情况看,不加区分统一适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缺乏合理性。如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特殊情形时,“一刀切”式的适用离婚冷静期,会延长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痛苦,而施暴方倘若享有任意撤回离婚申请的权利,无疑是对暴力行为的放纵。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应当适当区分离婚种类,在特殊情况下,应当缩短或不适用冷静期,让受损害一方可以尽快脱离危险。相信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会对此进一步进行细化。
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既包含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自由,也包含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自由,“离婚冷静期”虽提升了协议离婚的门槛,但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闪婚”“闪离”的情形,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离婚冷静期”客观上导致时间的延长是否会给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提供机会仍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