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哪些行为触犯刑法?
一、隐瞒病情导致不特定人群存在感染风险的行为
晋江一男子从武汉返回晋江,由于害怕疫情防控会影响到自己的自由,遂谎称自己从菲律宾归国,在自己发烧后不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反而大行其道前参加很多大规模宴请致使大量人员被隔离,除该名男子外,已有7人被确诊。在本案中,男子隐瞒自己武汉旅居史,在明知自己发烧后不遵守规定乱跑,导致多人存在感染风险被隔离,已经对晋江等地的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不特定人群存在感染风险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作为公民应当服从政府对控制疫情的管理,如实汇报自身情况,不满报、不谎报,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公共安全担负起公民的责任。尤其是发现自己或者家人身体不适,一定要即刻就医,不肆意传播、放任不管,公共安全无小事,刑法不可触。
二、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违反国家防控要求定价的行为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或明知虚假消息仍然故意传播的行为
2020年1月21日,山东青岛市居民杨某在微信群中肆意传播不实信息被警方查处,其在微信群中传播山东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发现一名来自武汉地区的新型肺炎的疑似感染者,该地居民大量转发散布朋友圈,让整个地区居民陷入到一种害怕与恐慌的心理中,对此,即墨警方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并于当晚将四名造谣者及谣言散播者予以抓获。该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相关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本罪名中的虚假消息指的不实信息,故意传播指的是在公共空间或者相关媒体、信息网络上肆意传播。本罪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心理,其本质上亦是一种公共秩序,由于谣言会引起公共恐慌,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必须要严厉打击并予以制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传播的关于疫情的信息未被证实属于虚假信息则不构成此罪。
故此,面对疫情攻坚,我们应当相信政府,相信官方机构发布的专业消息,不信谣不传谣,为战胜疫情而努力,对于非官方非专业的信息应当学会辨别,让自己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中。
四、疫情高发期间“知假卖假”贩卖无效防护口罩等医疗器材的行为
2月5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药房销售标注河南新乡市某公司生产的“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质量较差。执法人员前往黄山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销售的“民乐”口罩为假冒,总销售价款189000元。目前,涉事人员已被刑事拘留,该案已立案侦察。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相关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2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生产、销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申。在最高检的重拳打击下,“黑心商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